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《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》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》《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,建立“气象数据汇交平台”,进行气象资料的收集、存储和共享。需要遵循以下协议:
第一条:气象数据汇交负责人应按照《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》规定,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及相关说明文件。
第二条:气象数据汇交负责人应保障汇交资料完整可靠,文档完整齐全,符合气象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。
第三条:气象数据汇交负责人应及时更新汇交资料的变动信息。
第四条:气象数据汇交负责人应明确汇交资料的附加使用条件。
第五条:气象数据汇交负责人按照“气象数据汇交平台”确定汇交资料的传输方式。
第六条:“气象数据汇交平台”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资料政策和技术规定,组织对汇交的气象资料进行分类、整理和存储,面向行业和社会,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使用服务,注明资料来源,并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及资料汇交时所附加的使用条件。
第七条:“气象数据汇交平台”对汇交气象资料时无附加使用条件的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的情况下,以公开共享方式提供使用。
第八条:“气象数据汇交平台”严格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关于保密制度的要求保管和使用。